連建當代-連建建設-連建自由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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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使用信託持有連建建設不動產,受託人的實際姓名和信託名稱必須出現在記錄的契約上。因此,如果使用信託,則投資者可能不希望成為受託人,並且信託不需要包含投資者的姓名。為了確保隱私,可以為實體使用通用名稱。
 
如果任何房地產投資恰好由債務負擔,則即使已以信託或有限責任公司的名義取得所有權,借款人的姓名也會出現在已記錄的信託契約上。但是,當投資者通過通過信託實體充當借款人來親自擔保貸款時,則藉款人的名字可能會保密!此時,信託實體成為財產的借款人和所有者。這樣可以確保投資者的姓名不會出現在任何記錄的文件中。
 
因為在有限合夥制和有限責任公司的情況下,不需要舉行股東年會和保持年度會議記錄之類的手續,所以通常優先於公司。不遵守公司手續可能會導致個人投資者與公司之間的責任盾失效。從法律上講,這種失敗稱為“揭開公司面紗”。
 
有限合夥制和有限責任公司可能比公司創建更有效的資產保護據點,因為債權人可能更難以將權益和資產傳達給投資者。
 
為了說明這一點,我們假設一家公司中的某人擁有一個公寓大樓,而該公司收到債權人的判決。現在,債權人可以迫使債務人交出公司的股票,這可能導致公司資產的毀滅性損失。
 
但是,當債務人通過有限合夥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擁有該公寓樓時,債權人的追索權僅限於簡單的抵押令,這對有限責任公司或有限合夥公司的分配構成留置權,但使債權人無法扣押合夥財產和將債權人排除在有限責任公司或合夥企業的事務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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